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10年第586号)
3、《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9年省人大常委会第37号公告)
4、《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业务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2号)
5、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5〕5号)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内,由用人单位/职工本人/近亲属向参保地人社局工伤部(以下简称经办)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2、申请人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好《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所需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完整的,经办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的资料。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应当受理。受理或不予受理的,经办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认定结论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自作出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对认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结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1、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
2、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4)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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