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查核酸证明、不督促乘电梯人员戴口罩,深圳2个机构被立案;东莞两男子擅自驾车驶离封控区被行政拘留……不依法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将承担哪些法律后果?《惠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汇编(第三版)》有相应解释。
深圳
两机构防控不到位被立案
近日,深圳罗湖区在检查中发现辖区内深某口腔门诊部在接诊患者时未按照要求同步核查患者核酸采样记录,违反防疫规定。罗湖区已按照相关防疫规定对该机构立案,将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如其涉嫌犯罪,将依法移送罗湖公安分局侦办。
近日,深圳福田区在检查中发现49岁新冠确诊病例曾某前往荣超商务中心B座上班时,多次未佩戴口罩乘坐电梯。该大厦管理单位荣超物业管理公司未履行疫情防控主体管理责任,对曾某的行为未予以劝阻纠正,导致多位同梯人员面临病毒感染风险。福田区已按照相关防疫规定对荣超物业管理公司立案查处,对涉嫌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曾某进行调查。
【以案释法】
出入有关公共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有关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配戴口罩的,将承担以下法律后果。
1.行政责任。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2.刑事责任。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东莞
两男子擅离封控区被拘留
2022年2月27日,王某在明知人民政府因疫情依法对东莞市大朗镇封控的情况下,拒不执行相关封控措施,指使周某驾驶货车运载货物从大朗镇杨涌村驶离封控区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王某、周某分别被依法行政拘留5日。
【以案释法】
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违反防疫规定,擅自外出、聚集,将承担以下法律后果。
1.民事责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刑事责任。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故意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来源:惠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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